概览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报送格式(行政许可)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证书名称 | 许可编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 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许可机关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备注 |
1 | 广西南宁金****有限公司 | 9145022177172***** | 4500002000***** | 59321***** | 4501006851***** | 吴仪 | 4503271976******** | 南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南文新广【2017】许17****号 | 普通 | 印刷品经营许可证 | 100203****** | 你单位于2017年*月*日向本局提出的******行 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2017年*月*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 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 44号)附件2第ll1-119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 做好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桂新出发 (2013)19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 | 2017-10-15 | 2017-10-16 | 2027-10-16 | 南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9145022177172***** | 1 | 南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9145022177172***** | |||||||
填写说明 | 必填项,填写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名称,涉及没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时填写"个体工商户"。 | 必填项,根据相对人所属类别填写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三个类别中的一个。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必填项,如个体工商户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填写17个0加X代替,换照后将该字段修改为正式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该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号为必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必填项,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身份证、护照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对应的证件类型,涉及到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当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不为空白时,此项为必填,当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为空白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必填项,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身份证、护照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对应的证件类型,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必填项,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空白。 | 必填项,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标题,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X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5〕XXX 号)”中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X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 | 必填项,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编号,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X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5〕XXX 号)”中的“发改财金〔2015〕XXX 号)”。如无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编号,填写该行政许可的“许可编号”。 | 必填项,填写普通、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或其他,如为“其他”,需注明具体类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在登记过程中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选填项,填写行政许可证书名称,例如“煤矿生产许可证”。 | 选填项,除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外,如有行政许可证书,需填写行政许可证书编号,例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 必填项,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 必填项,填写做出行政决定的具体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必填项,填写行政许可决定的开始执行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必填项,填写行政许可决定的截止日期,格式为YYYY/MM/DD,2099/12/31的含义为长期。 | 必填项,填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各级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全称,例如“XX 市XX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必填项,填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各级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必填项,1的含义为有效,2的含义为无效。 | 必填项,填写上传该条数据的单位全称,例如“XX 省XX 市发展改革委”。 | 必填项,填写上传该条数据的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选填项,填写其他需要补充的信息。 |
备注:此条模板数据仅供填写参考,字段的长度要求请参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数据标准。各单位填写上报数据时切勿掩码。 |
高新区城管局9.7-9.11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黄仕强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528********4636 | 高新综执字B-0005324 |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泄漏污染城市道路案 | 2020年08月28日在邕隆路石埠街市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泄漏污染城市道路违反《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在道路行驶,污染道路;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液体物质和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泄(遗、撒)漏污染道路。违反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邕隆路石埠街市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泄漏污染城市道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8月28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0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45 | 2020/9/8 | 2020/9/23 | 2020/9/23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2 | 李徽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127********0314 | 高新综执字B-0005327 | 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案 | 2020年09月03日在罗贤路金科 二期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 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罗贤路金科 二期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9月03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0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9/9 | 2020/9/24 | 2020/9/24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3 | 向里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628********2416 | 高新综执字B-0005328 | 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案 | 2020年09月03日在罗贤路金科 二期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 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罗贤路金科 二期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9月03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0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5 | 2020/9/9 | 2020/9/24 | 2020/9/24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4 | 陈耀新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111********2431 | 高新综执字B-0005329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0年08月27日在望天岭路吉合砖厂内西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 罚款 | 当事人在望天岭路吉合砖厂内西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8月27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09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9/9 | 2020/9/24 | 2020/9/24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5 | 陈耀新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111********2431 | 高新综执字B-0005330 | 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案 | 2020年09月04日在园艺路与安五路口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违反《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在道路行驶,污染道路;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液体物质和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泄(遗、撒)漏污染道路。违反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园艺路与安五路口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8月31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02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4 | 2020/9/9 | 2020/9/24 | 2020/9/24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6 | 黄国权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126********2153 | 高新综执字B-0005331 | 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证案 | 2020年09月03日在望天岭路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证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副本或者运输证的,对车辆驾驶员处以200元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望天岭路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证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9月03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0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02 | 2020/9/9 | 2020/9/24 | 2020/9/24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7 | 伍盛田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323********5811 | 高新综执字B-0005332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0年09月05日在相思湖东路星湖名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 罚款 | 当事人在相思湖东路星湖名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9月05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10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9/10 | 2020/9/25 | 2020/9/25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8 | 唐银蔚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730********5611 | 高新综执字B-0005333 | 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案 | 2020年09月03日在滨河路污水处理厂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 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滨河路污水处理厂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9月03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0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3 | 2020/9/9 | 2020/9/24 | 2020/9/24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9 | 何文祖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122********3016 | 高新综执字B-0005334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0年09月04日在林村立雅门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 罚款 | 当事人在林村立雅门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9月04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10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9/10 | 2020/9/25 | 2020/9/25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10 | 莫瑞正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122********3578 | 高新综执字B-0005335 | 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案 | 2020年09月06日在邕隆路西明六组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违反《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在道路行驶,污染道路;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液体物质和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泄(遗、撒)漏污染道路。违反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邕隆路西明六组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9月06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5 | 2020/9/10 | 2020/9/25 | 2020/9/25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11 | 梁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122********3515 | 高新综执字B-0005336 | 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案 | 2020年09月07日在科德路商院路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违反《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在道路行驶,污染道路;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液体物质和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泄(遗、撒)漏污染道路。违反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科德路商院路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9月07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9/10 | 2020/9/25 | 2020/9/25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12 | 冯文斌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803********6357 | 高新综执字B-0005337 | 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案 | 2020年09月10日在顺银再生资源门口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 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顺银再生资源门口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9月06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10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3 | 2020/9/10 | 2020/9/25 | 2020/9/25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13 | 何市祖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122********3072 | 高新综执字B-0005338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0年09月03日在学贤路茂圣仓储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 罚款 | 当事人在学贤路茂圣仓储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9月03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10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9/10 | 2020/9/25 | 2020/9/25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14 | 黄衍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122********3634 | 高新综执字B-0005339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0年08月15日在金海路二期平乐村周转房对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 罚款 | 当事人在金海路二期平乐村周转房对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8月15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10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9/10 | 2020/9/25 | 2020/9/25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15 | 朱荣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231023********0016 | 高新综执字B-0005340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0年08月15日在金海路二期平乐村周转房对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 罚款 | 当事人在金海路二期平乐村周转房对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08月15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09月10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9/10 | 2020/9/25 | 2020/9/25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16 | 陆有朝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502********8017 | 高新综执字B-0008766 | 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 | 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在高新四路乐购岛便利店前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在高新四路乐购岛便利店前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4月8日开具违章停车处理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 (二)我大队于2020年9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02 | 2020/09/07 | 2020/09/22 | 2021/09/07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17 | 苏发昙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127********4514 | 高新综执字B-0008800 | 未经批准施工作业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在高新大道与科园大道交界处品臻汽车店前人行道上未经批准施工作业违反《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项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规定 | 依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在高新大道与科园大道交界处品臻汽车店前人行道上未经批准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9月4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 (二)我单位于2020年9月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09/08 | 2020/09/23 | 2021/09/08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18 | 方盛森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121********4270 | 高新综执字B-0008802 | 未经批准施工作业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在丰达路与新康路口交界处人行道上未经批准施工作业违反《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项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规定 | 依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市政设施严重损坏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7日在丰达路与新康路口交界处人行道上未经批准施工作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9月7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 (二)我单位于2020年9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09/07 | 2020/09/22 | 2021/09/07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19 | 周宏图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50583********0033 | 高新综执字B-0008700 | 跨门槛经营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6日在科园大道盛天熙府察理王子门前跨门槛经营违反《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在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禁止临街店铺跨门槛、窗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依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在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禁止临街店铺跨门槛、窗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6日在科园大道盛天熙府察理王子门前跨门槛经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9月6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 (二)我单位于2020年9月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02 | 2020/09/07 | 2020/09/22 | 2021/09/07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20 | 何安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60734********3518 | 高新综执字B-0008805 | 散发广告传单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在江北大道广西华侨学校对面河堤散发广告传单违反《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传单”的规定 | 依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传单”的规定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在江北大道广西华侨学校对面河堤散发广告传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9月8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 (二)我单位于2020年9月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05 | 2020/09/08 | 2020/09/23 | 2021/09/08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21 | 周建峰 | 自然人 | 身份证 | 360733********5950 | 高新综执字B-0008806 | 散发广告传单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在江北大道广西华侨学校对面河堤散发广告传单违反《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传单”的规定 | 依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传单”的规定 | 罚款 | 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在江北大道广西华侨学校对面河堤散发广告传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9月8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 (二)我单位于2020年9月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05 | 2020/09/08 | 2020/09/23 | 2021/09/08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