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览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报送格式(行政许可)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证书名称 | 许可编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 日期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许可机关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备注 |
1 | 广西南宁金****有限公司 | 9145022177172***** | 4500002000***** | 59321***** | 4501006851***** | 吴仪 | 4503271976******** | 南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南文新广【2017】许17****号 | 普通 | 印刷品经营许可证 | 100203****** | 你单位于2017年*月*日向本局提出的******行 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2017年*月*日受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 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 44号)附件2第ll1-119项,《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 做好新闻出版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续工作的通知》(桂新出发 (2013)19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 | 2017-10-15 | 2017-10-16 | 2027-10-16 | 南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9145022177172***** | 1 | 南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 9145022177172***** | |||||||
填写说明 | 必填项,填写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名称,涉及没有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时填写"个体工商户"。 | 必填项,根据相对人所属类别填写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三个类别中的一个。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必填项,如个体工商户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填写17个0加X代替,换照后将该字段修改为正式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该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号为必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时此项为选填项,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必填项,个体工商户填写经营者姓名,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选填项,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身份证、护照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对应的证件类型,涉及到自然人时,此项为空白。 | 当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不为空白时,此项为必填,当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为空白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必填项,通过下拉菜单选择身份证、护照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对应的证件类型,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空白。 | 涉及自然人时此项为必填项,涉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时此项为空白。 | 必填项,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标题,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X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5〕XXX 号)”中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X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 | 必填项,填写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编号,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X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5〕XXX 号)”中的“发改财金〔2015〕XXX 号)”。如无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编号,填写该行政许可的“许可编号”。 | 必填项,填写普通、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或其他,如为“其他”,需注明具体类别。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信息,在登记过程中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选填项,填写行政许可证书名称,例如“煤矿生产许可证”。 | 选填项,除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外,如有行政许可证书,需填写行政许可证书编号,例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 必填项,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 必填项,填写做出行政决定的具体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必填项,填写行政许可决定的开始执行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必填项,填写行政许可决定的截止日期,格式为YYYY/MM/DD,2099/12/31的含义为长期。 | 必填项,填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各级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全称,例如“XX 市XX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必填项,填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各级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必填项,1的含义为有效,2的含义为无效。 | 必填项,填写上传该条数据的单位全称,例如“XX 省XX 市发展改革委”。 | 必填项,填写上传该条数据的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选填项,填写其他需要补充的信息。 |
备注:此条模板数据仅供填写参考,字段的长度要求请参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数据标准。各单位填写上报数据时切勿掩码。 |
高新区城管局11.16-11.20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1 | 沈东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923********353X | 高新综执字B-0008846 | 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案 | 2020年11月13日在安武大道朝阳溪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门前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违反《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在道路行驶,污染道路;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液体物质和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泄(遗、撒)漏污染道路。违反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安武大道朝阳溪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门前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1月13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11月1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12 | 2020/11/17 | 2021/11/17 | 2021/11/17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2 | 黄宗才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111********3011 | 高新综执字B-0008847 | 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案 | 2020年11月15日在大学西路金融职业技术学院门前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违反《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在道路行驶,污染道路;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液体物质和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泄(遗、撒)漏污染道路。违反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大学西路金融职业技术学院门前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1月15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11月18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0375 | 2020/11/18 | 2021/11/18 | 2021/11/18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3 | 王磊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122********1530 | 高新综执字B-0008848 | 个人运输建筑垃圾案 | 2020年11月12日在新村大道万科小区门前个人运输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 元以上4 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园艺路18路公交车园艺路中站旁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1月12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11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11/19 | 2021/11/19 | 2021/11/19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4 | 古炳安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132********3013 | 高新综执字B-0008849 | 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案 | 2020年11月15日在大学西路金融职业技术学院门前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违反《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依据《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在道路行驶,污染道路;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液体物质和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泄(遗、撒)漏污染道路。违反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当事人在大学西路金融职业技术学院门前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1月15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11月19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0375 | 2020/11/19 | 2021/11/19 | 2021/11/19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5 | 黄异飞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124********2151 | 高新综执字B-0008850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0年11月15日在望天岭路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门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 罚款 | 当事人在望天岭路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门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1月15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11月19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11/19 | 2021/11/19 | 2021/11/19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6 | 林成洲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122********2175 | 高新综执字B-0008851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0年11月14日在望天岭路强方物流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 罚款 | 当事人在望天岭路强方物流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1月14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11月19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11/19 | 2021/11/19 | 2021/11/19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7 | 林国军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122********2110 | 高新综执字B-0008852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0年11月14日在望天岭路强方物流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 罚款 | 当事人在望天岭路强方物流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1月14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11月19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11/19 | 2021/11/19 | 2021/11/19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8 | 林成松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2122********2119 | 高新综执字B-0008853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 2020年11月14日在望天岭路强方物流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 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并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倾倒在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当事人应当立即清理,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因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应当负责予以治理或者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 | 罚款 | 当事人在望天岭路强方物流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2020年11月14日当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取证照片;(二)我大队于2020年11月19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2 | 2020/11/19 | 2021/11/19 | 2021/11/19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 ||||||||||||
9 | 李世杰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50521********5217 | 高新综执字B-0008823 | 损害城市绿化 |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5日在连畴路联东U谷前损害城市绿化违反《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六)项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的规定 | 依据《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行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罚款 | 当事人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5日在连畴路联东U谷前损害城市绿化,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11月15日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 (二)我单位于2020年11月17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 0.1 | 2020/11/17 | 2020/12/01 | 2021/11/17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1450100007578630X |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 1245010078840096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