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教〔2015〕8号)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学生的义务教育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南宁高新区教育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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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30 11:40
信息来源:教育局
根据《关于印发<南宁市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教〔2015〕8号)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学生的义务教育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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