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7-24 14:10
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配套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鼓励作用,促进工业有效投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技改贴息(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套财政贴息(补助)是指高新区财政在每年的预算安排中对高新区企业获得市财政贴息(补助)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向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发生的正常利息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经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以上投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
第二章 申请配套财政贴息(补助)的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配套贴息(补助)
1、 项目承担单位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南宁高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 列入市级以上技术改造计划或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
第三章 配套财政贴息(补助)的申报程序、审查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企业编写企业及项目简介,并填写有关《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一式三份报送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第六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上报管委会,由管委会确定推荐列入市级年度重点技术改造贴息(补助)的项目名单。
第四章 配套财政贴息(补助)的标准和拨付办法
第七条 高新区配套财政贴息(补助)的金额与市财政贴息(补助)额相等;同一项目配套贴息时间按贷款年限计,最长不超过2年;各级财政贴息额合计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总支出。
第八条 配套财政贴息(补助)分三期拨付:项目建设阶段拨付30%,项目投产(试产)阶段拨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20%。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高新区配套贴息(补助)计划文件后,项目实际开工建设的,企业可直接填写《高新区配套贴息(补助)申请表》并附上:
1、南宁市下达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计划文件;
2、南宁高新区下达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计划文件;
3、银行利息支付汇总表及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补助可不要);
4、市级或市级以上财政贴息(补助)拨付凭证;
5、营业执照;
6、税务登记证;
7、近一年的纳税汇总表及缴款书。
以上材料交到经济发展局。经济发展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拨付意见交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高新管字〔2013〕13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