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4〕49号)的有关规定,管委会依法成立了“6·18”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形成了《“6·18”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这起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和对事故性质的认定,认定“6·18”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营运车辆和颜衍垣负同等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存在其他问题单位及个人的处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沈巨财,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桂AF391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由北往南超速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不合格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颜衍垣,步行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雷雍,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罚。
(四)车主刘鸿私自将涉事车辆给无运输培训合格证人员驾驶,由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和约定处理。
(五)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各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
(一)建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辖区内货运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挂靠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公安交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具有隐患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治理工作,严厉查处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行为。
(二)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要立即整改,完善日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维护保养检测,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附件:“6·18”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20年12月22日
“6·18”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06月18日20时40分许,在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金葵花市场B9-10号前路段,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道路运输行业道路运输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以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凌捷为组长,安委办主任、应急局局长杨林芳为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室、应急局、工会办、交警八大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员为组员组成的“6·18”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桂AF3912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桂AF3912重型自卸货车情况。桂AF3912重型自卸货车为乘龙牌LZ5310ZLJM5FA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GGX5DF52FL218,发动机号为MS5L3F00184,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2019年05月07日,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日期为2010年02月12日,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为2016年02月12日,强制报废期止2026年02月12日,核载质量16070kg。《道路运输证》核发日期为2018年08月31日,发证机关为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购有保险,商业险。
(2)驾驶人情况:沈巨财,男,1991年06月02日出生,29岁,身份证号:450122199106021554,常住户口所在地:广西武鸣县双桥镇。驾驶证号:450122199106021554,准驾车型为B2,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2016年02月至2026年02月,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状态正常,无运输培训合格证。
(3)车主情况:刘鸿,男,身份证号:450122198708311511,广西武鸣人,桂AF3912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与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挂靠合同。
2.死者情况。
(1)死者情况:颜衍垣,男,1952年03月出生,身份证号:452122195203093334,常住户口所在地:广西横县平朗乡,事故发生时,步行横过马路,事故发生被撞,当场死亡。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情况
1.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15日,注册地址为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52号康都宾馆3楼302室,法定代表人为雷雍,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7327336809J,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
2.雷雍,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87年12月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四联村,身份证号450111198712100312。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金葵花市场B9-10号前路段,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往南为邕武立交桥方向,往北为武鸣区方向,事故现场路段为干燥沥青路面,夜间无路灯照明,道路平直,无遮挡视线障碍物,该路段设置有中央绿化隔离带,由北往南方向主道共施划3条机动车道及1股非机动车道,道路平直,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
(五)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南宁高新区境内天气为晴,视线良好。
(六)有关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乙醇检验情况
经检测,沈巨财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0.0mg/100ml。
2.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经检验:桂AF3912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驻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该车转向系合格,该车照明装置不合格,信号装置不合格,该车反光标识不合格,尾部标志板不合格,该车防护装置不合格,该车行驶系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6月18日20时41分许,沈巨财驾驶桂AF391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由北往南超速行驶,适有颜衍垣步行由西往东横过道路,双方行驶至同一事故地点后,桂AF3912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与颜衍垣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桂AF3912号重型自卸货车损坏,颜衍垣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120救援电话和报警电话。120医护人员随后赶到现场对颜衍垣进行抢救。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派警员赶到现场勘查,管委会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该起事故发生后,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效,事故善后处理妥善,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沈巨财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桂AF391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由北往南超速行驶。
2.颜衍垣步行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二)间接原因
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未按规定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6·18”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营运车辆和颜衍垣负同等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沈巨财,驾驶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桂AF3912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由北往南超速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不合格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颜衍垣,步行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未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雷雍,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罚。
(四)车主刘鸿私自将涉事车辆给无运输培训合格证人员驾驶,建议由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和约定处理。
(五)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建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辖区内货运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挂靠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公安交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具有隐患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治理工作,严厉查处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行为。
(二)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要立即整改,完善日常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维护保养检测,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6·18”广西驰通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