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20年11月21日16时许,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土地平整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4〕49号)的有关规定,管委会依法成立了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1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形成了《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1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这起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和对事故性质的
认定,认定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11·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薛理星未按规定配备合格安全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现场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罚。
(二)张学成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开展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进行处罚。
(三)冯恩明指示卢文站在挖机斗里升举约4米高度作业,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第1部分总则》15.2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薛理星按双方约定处理。
(四)卢文,未系安全绳在约4米高上清理电杆上树枝,违反操作规程,鉴于在事故中受伤死亡,不予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各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
(一)施工方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安全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操作,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二)施工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作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抵制冒险作业要求,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高峰林场要强化督促管理,加强对属地承包方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宣传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方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附件: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1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
“1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21日16时许,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土地平整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为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以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凌捷同志为组长,应急局局长杨林芳同志为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室、应急局、城管局(两违办)、工会办、公安分局、高峰林场各1名负责人员为成员的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1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程序依法开展了调查工作。调查组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以及分析认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对事故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事故车辆及有关人员情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土地平整项目,位于高峰林场南武大道边,平整地为山庄鱼塘边一块空地,平整后用作停车,项目金额5000元人民币。
2.相关情况:2020年11月19日,燕岭湖山庄承包人燕志红口头将鱼塘边土地平整项目给张学成做,报酬约5000元,要求一个礼拜整好。张学成口头将该项目转给薛理星做,报酬4000元人民币。薛理星叫冯恩明做,报酬按天给,并安排挖机和挖机师傅协助冯恩明施工。冯恩明叫卢文干活。
燕岭湖山庄、张学成、薛理星均无营业执照和资质。
(二)事故有关人员情况
1.燕志红,女,身份证号:450103196207121068,住址为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燕岭湖山庄土地使用权承包人(负责人)。
2.张学成,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2198811106014,住址为广西武鸣区两江镇,燕岭湖山庄鱼塘边土地平整第一承接人。
3.薛理星,男,1979年03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8197903052412,住址为福建平潭县,燕岭湖山庄鱼塘边土地平整第二承接人。
4.冯恩明,男,身份证号:350128197504103112,住址为福建,燕岭湖山庄鱼塘边土地平整施工现场管理员。
5.卢文,男,身份证号:452226197305023353,住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事故发生时,挖机斗里清理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及措施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1月21日16时许,卢文在燕岭湖山庄鱼塘边土地平整施工时,站在挖机斗里升举约4米高度清理电杆上树枝,从挖机斗里坠落到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
(二)应急救援及措施情况
事发后,现场人员立即打120求救,120赶到将其送到广西人民医院邕武路分院抢救。
接到报案后,高新区应急局、公安分局(明秀派出所)、安宁街道办等相关部门派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责成有关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因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效,事故善后处理妥善,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冯恩明指示卢文站在挖机斗里升举约4米高度作业。
(2)卢文未系安全绳在约4米高上清理电杆上树枝,发生坠落。
2.间接原因
(1)薛理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员,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现场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张学成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开展安全检查。
(二)事故性质
经公安部门排除刑事案件,通过调查组调查,确认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11•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薛理星未按规定配备合格安全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现场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应急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张学成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开展安全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应急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3.冯恩明指示卢文站在挖机斗里升举约4米高度作业,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第1部分总则》15.2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薛理星按双方约定处理。
4.卢文,未系安全绳在约4米高上清理电杆上树枝,违反操作规程,鉴于在事故中受伤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五、防范措施
这起事故反映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缺失,不按规程操作,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乱指挥等问题。为认真吸取这起事故教训,防止发生同类事故,建议采取如下防范措施:
(一)施工方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完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安全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操作,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二)施工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作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自觉抵制冒险作业要求,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三)高峰林场要强化督促管理,加强对属地承包方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宣传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有关方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南武大道燕岭湖山庄
“1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