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19年10月26日8时48分许,南宁高新区江北大道西明桥往东500米处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管委会依法成立了“10•26”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了《“10•26”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这起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和对事故性质的认定,认定“10•26”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营运车辆负同等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青天辉,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桂AP282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高新区江北大道由西往东超速行驶。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不合格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已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林任芝,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跨越白色实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且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不予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三)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督促车主和驾驶员排查车辆技术标准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吴稚谦,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该公司的车辆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高新区管委会(安监局)依法进行处罚。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
(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辖区内货运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挂靠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
(二)道路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具有隐患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治理工作,严厉查处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行为,加强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教育宣传。
附件:“10•26”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20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10•26”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
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0月26日8时48分许,南宁高新区江北大道西明桥往东500米处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以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凌捷为组长,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杨林芳为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室、安监局、工会办、交警八大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员为组员组成的“10•26”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桂AP2821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桂AP2821重型自卸货车情况。桂AP2821重型自卸货车为运力牌LG5250ZLJ25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ZIELSD2JM308482,发动机号为180507032427,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2015年05月26日,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为2019年1月28日,强制报废期止2029年1月28日,核载质量12870kg。购有保险,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50万。
(2)驾驶人情况:青天辉,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33岁,身份证号:450121198712113917,常住户口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两山村中青坡210号。驾驶证号:450121198712113917,准驾车型为B2,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2019年1月至2029年1月,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状态正常。
2.南宁2LL05电动车及驾驶人情况。
(1)南宁2LL05电动车情况。南宁2LL05电动车品牌型号为台铃TDZE04Z,车架型号为LGMDVG3ZXJ0160023,电机号为TLANCVJJ0336099,生产日期2018年9月27日,二轮电动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林任芝,车牌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2)驾驶人情况:林任芝,女,汉族,1999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452725199902250028,常住户口所在地:广西南丹县城关镇民治街002号,事故发生时,骑乘二轮电动车,事故发生被撞,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情况
1.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7日,注册地址为南宁市秀厢大道天雹段5号新八中旁1号楼3号门面,法定代表人为李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7759602773,经营期限长期。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集装箱、冷藏保鲜)、大型物件运输(一类)国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以上项目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货物运输信息咨询服务等,提供有道路运输资质。
2.吴稚谦,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负责人),1978年12月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壮锦大道35号青溪府G01栋1202号,身份证号450204197512090612。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南宁市高新区江北大道西明桥往东500米处路段,为城市道路,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有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事故路段中心隔离绿化带有机动车掉头口,事故路段限速40公里每小时,无人行横道线,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干燥,视线良好。
(四)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南宁高新区境内天气为阴,视线良好。
(五)有关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乙醇检验情况
经检测,青天辉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0.0mg/100ml。
2.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经检验:桂AP2821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驻车制动性能合格,该车转向系合格,该车照明装置不合格,信号装置不合格,该车反光标识不合格,尾部标志板不合格,该车防护装置不合格,该车行驶系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26日8时48分许,林任芝驾驶南宁2LL05二轮电动车由江北大道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江北大道西明桥往东500米处路段跨越白色实线由西南往东北斜向横过道路的过程中,适有青天辉驾驶桂AP2821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市高新区江北大道由西往东超速行驶至此,青天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车辆发生侧滑,致使青车右前侧车身与林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林任芝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120救援电话和报警电话。120医护人员随后赶到现场对林任芝进行抢救。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派警员赶到现场勘查,管委会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该起事故发生后,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效,事故善后处理妥善,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青天辉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桂AP282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高新区江北大道由西往东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林任芝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跨越白色实线),且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督促车主和驾驶员排查车辆技术标准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10•26”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营运车辆负同等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青天辉,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桂AP2821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高新区江北大道由西往东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不合格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已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林任芝,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跨越白色实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且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同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身亡,建议不予追究行政处罚责任。
(三)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督促车主和驾驶员排查车辆技术标准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吴稚谦,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检查该公司的车辆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高新区管委会(安监局)依法进行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建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辖区内货运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挂靠车辆、车主和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日常安全培训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
(二)建议道路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具有隐患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治理工作,严厉查处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行为,加强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教育宣传。
“ 10•26”南宁市宝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0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