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20年03月12日17时30分许,在南宁高新区园艺路“大容山”板材厂前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管委会依法成立了“3•12”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了《“3•12”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现将这起事故结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分析和对事故性质的认定,认定“3•12”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营运车辆负全部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梁文杰,驾驶桂AD6991 重型自卸货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礼让非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加强对桂AD6991 重型自卸货车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由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李荣,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桂AD6991 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管委会(安监局)依法进行处罚。
四、同意《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各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
(一)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要立即整改,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加强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
(二)道路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具有隐患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治理工作,严厉查处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行为,加强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教育宣传。
附件:“3•12”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20年6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3•12”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03月12日17时30分许,在南宁高新区园艺路“大容山”板材厂前路段,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道路运输行业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以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凌捷为组长,安委办主任、安监局局长杨林芳为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室、安监局、工会办、交警八大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员为组员组成的“3•12”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桂AD6991重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桂AD6991重型自卸货车情况。桂AD6991重型自卸货车为运力牌LG52512LJZ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ZZ5ELND9DW830306,发动机号为130617108457,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出厂日期为2013年06月30日,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日期为2005年09月28日,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检验有效期为2014年01月03日,强制报废期止2029年01月03日,核载质量12115kg。道路运输证业户名称为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发证时间2018年1月5日,发证机关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供有公司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制度、营运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定期检验管理制度和年审资料;未提供桂AD6991重型自卸货车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安全监督检查和定期检验检测记录。
(2)驾驶人情况: 梁文杰,男,1982年06月11日出生,38岁,身份证号:452626198206113595,常住户口所在地:广西马山县永州镇胜利村桐康屯59号。驾驶证号:452626198206113595,准驾车型为B2,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2011年09月至2021年09月,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状态正常。同时为桂AD6991重型自卸货车车主。
2.南宁DL730电动车及驾驶人情况。
(1)南宁DL730电动车情况。南宁DL730电动车为临时车牌,经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该车辆信息。
(2)驾驶人情况:黄春苹,女,壮族,1981年07月出生,身份证号:33108119810701726X,常住户口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下咀东路37号,事故发生时,骑乘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情况
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5月13日,注册地址为南宁市大岭村七冬坡三组112号(A3)间二楼,法定代表人为李荣,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068851821B,经营期限2013年05月13 号2023年05月12号。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等,提供有道路运输相关资质。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路段位于南宁高新区园艺路“大容山”板材厂前路段,为城市道路,无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水泥路面,道路平直,干燥,视线良好。
(四)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南宁高新区境内天气为晴,视线良好。
(五)有关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乙醇检验情况
经检测,梁文杰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0.0mg/100ml。
2.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经检验:桂AD6991 重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驻车制动性能不合格,该车转向系合格,该车照明装置合格,信号装置不合格,该车反光标识不合格,尾部标志板不合格,该车车身两侧防护装置合格,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该车行驶系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03月12日17时36分许,梁文杰驾驶的桂AD6991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南宁高新区园艺路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园艺路“大容山”板材厂前路段时,适有黄春苹驾驶南宁DL730号(临时车牌)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园艺路由东往西行驶于梁车右前方,梁文杰驾驶的车车头右前侧与黄春苹驾驶的车左侧发生碰撞,黄春苹连车带人倒地后被卷入梁车右前车轮,造成黄春苹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120救援电话和报警电话。120医护人员随后赶到现场对黄春苹进行抢救。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派警员赶到现场勘查,管委会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该起事故发生后,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效,事故善后处理妥善,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梁文杰驾驶桂AD6991 重型自卸货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上道路行驶,且未礼让非机动车,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间接原因
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加强对桂AD6991 重型自卸货车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3•12”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营运车辆负全部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梁文杰,驾驶桂AD6991 重型自卸货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礼让非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加强对桂AD6991 重型自卸货车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道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李荣,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桂AD6991 重型自卸货车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车辆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十八条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管委会(安监局)依法进行处罚。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要立即整改,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日常安全检查,加强对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和文明驾驶教育。
(二)道路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具有隐患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治理工作,严厉查处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行驶行为,加强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教育宣传。
“3•12”南宁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0年6月19日